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案,被告人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2011年7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夏某、高某夫妻从网上购买硒鼓组件进行组装后,在未经惠普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组装的硒鼓上使用惠普注册商标,并将上述使用惠普注册商标的硒鼓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累计人民币171509.38元。被告人夏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妻高某因是同案犯,于2016年1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高某未经惠普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惠普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1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