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各缴存单位应以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668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668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比例及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9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60元(含单位、个人部分)。
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2019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手续,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