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没有取消。《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携带婴幼儿食用配方粉出境规定,禁止任何人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除非该人士已获发出口许可证。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2年。
香港奶粉限购没有取消。
法例规定
《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禁止任何人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除非该人士已获发出口许可证。
「配方粉」(即婴幼儿食用奶粉)
「配方粉」指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状物质-
(a)供或看似是供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食用;及
(b)是或看似是粉状的奶或类似奶的物质,用以满足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营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