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民可以根据意愿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
办理条件:
依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公民可以根据意愿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其它:
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二)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三)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