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人准备好登记材料;前往西安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大厅提交材料;工作人员受理,将申请人材料进行录入、扫描;予以受理的,申请人依《缴费通知单》缴纳登记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制证、发证。
受理(录入、扫描)→审核(初审、审批)→登簿(制证)→发证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准备好登记材料。
第二步
前往西安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大厅提交材料。
第三步
工作人员受理,将申请人材料进行录入、扫描。
第四步
审核。
❶予以受理的,申请人依《缴费通知单》缴纳登记费;
❷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第五步
制证、发证
拓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