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武汉重症医保由参保人员携带近年门诊、住院病历,包括出院记录、住院期间检查报告单等,以及个人社保卡到各区医保办进行申报,获批选择定点医院后即可享受武汉重症医保相关待遇。审批之后发生的费用,才能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鉴定检查费医保基金不予报,与鉴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治疗无关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病)相关政策
一、用药规定
1、 严格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药品目录》。 使用乙类药品或乙类检查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医保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详见表格)
2、 在医院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病), 用药不得超过每日规定剂量,携带药品不得超过15日量。
3、 与鉴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治疗无关的医药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结算方式
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定点医院直接结算,该个人自费的部分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在医院挂帐(结算发票已显示)。
三、其他规定
1、 医保政策规定, 同时办理两种及以上门诊重症(慢性病)疾病的,年度支付限额每增加一个病种 增加2000元。
2、 从鉴定审批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鉴定检查费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3、 医保政策规定单纯的高血压和糖尿病 不能申请办理门诊重症,应合并并发症。
四、申报门诊重症(慢性病)所需资料:
1、 参保人员近三年门诊、住院病历(必备条件),包括出院记录、住院期间检查报告单等。
2、 个人社会保障卡。
五、鉴定流程
带上述资料到区医保办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发放“门诊重症鉴定表”,持填好的“门诊重症鉴定表”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鉴定合格后, 带合格鉴定表、本人登记相片1张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区医保办理相关手续。
六、选择定点医院
已审批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医保定点医院为本人就诊医院。就诊时,参保人员需携带盖有医保办审批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手续的病历或审批表。
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只能年审变更 1次 。( 同济、协和、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非武汉市定点医院,不能作为门诊重症(慢性病)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