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关于阿里巴巴被“赶出”国际反假联盟(IACC)的新闻引爆朋友圈,再度激起公众对假货问题及阿里巴巴的关注。或许有人认为,阿里巴巴加入国际反假联盟,只不过是为了应对法国开云集团在美对阿里巴巴的诉讼,以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阿里巴巴假货问题提出警告的公关行动。现在,阿里巴巴被一些奢侈品牌会员“赶出”,丢了面子。
加入反假联盟只是阿里巴巴的“面子工程”吗?
阿里巴巴与IACC的合作时间已不短。报道显示,2013年,IACC就与阿里巴巴签订谅解备忘录,合作解决在线商品的假货问题。随后IACC开展了市场安全项目(MarketSafe Program)执行阿里巴巴的备忘录。据媒体披露,通过该项目,阿里巴巴为IACC会员建立了“快速下架机制”。这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使IACC会员能够识别并快速下架淘宝、天猫上的假货,超过16万件侵权商品被下架,近5000个卖家店铺被关闭。同时投诉成功率也极高,有品牌方做后盾的假货投诉成功率占到100%。正是这个项目的成功,双方决定继续开展“MarketSafe Expansion”项目,免费向非会员和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大中小型企业)开放,并且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品牌投诉效率。在这样的背景下,阿里巴巴以会员身份加入IACC是双方长期合作的结果,恐并非简单的“面子工程”、公关行为。
阿里巴巴被赶出IACC的说法,未免夸大其词。根据IACC董事会在5月13日对会员发的信件中显示,考虑到某些会员的顾虑,董事会决定暂停新近增加的“General Membership”类别,留待进一步的讨论。因此,加入该类别的三个新会员阿里巴巴、Wish.com和The RealReal(后两个为美国电商企业)的会员则个被暂停。但董事会也强调,会员资格的暂停并不影响IACC与这些企业的合作。所以,阿里巴巴的会员资格一事,尚未有定论,被“赶出”一说并不准确。
毋庸讳言,阿里巴巴会员资格被暂停事件无疑凸显了阿里巴巴和一些品牌权利人的矛盾。我们把视野放远,阿里巴巴与品牌权利人的矛盾,只是宏大的科技企业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博弈史的一部分。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例如印刷术的产生促使了版权法的产生,但技术的发展又不断对既有知识产权制度造成挑战,从而影响了既有知识产权制度下权利人的利益,从而导致权利人和应技术发展产生的科技企业之间的矛盾。
例如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权利人环球影视城就起诉日本索尼公司,原因是索尼公司出售的录像机使得消费者可以很方便地录制电视节目,这极大的影响了权利人的利益。环球影视城认为索尼公司帮助了消费者实施了侵权行为(未经授权录制了原告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构成帮助侵权,这个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美国最高法院以微弱多数判决索尼胜诉。如果票数结果稍向原告倾斜,那么个人录像机这一技术很有可能就会被权利人以诉讼的方式扼杀。
这种冲突在网络时代则更显普遍,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用户更容易获得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权利人在网络时代的策略显得十分“聪明”,他们往往不去追究直接侵权人,而是将火力集中在网络服务商身上,因为这些网络服务商通常规模较大,且数量有限。在网络产业发展之初,权利人要求网络服务商为第三方的侵权内容承担严格责任,即只要其网站上出现了侵权内容(如盗版电影),即使这个内容是第三方用户上传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发展下去,网络产业必然无法发展,因此遭到了网络产业界的强烈反对。最后,1998年,美国国会协调了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商的利益,制定著名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明确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主动审查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在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第三方侵权,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规则又称为“避风港规则”,作为避风港有效保护了网络服务商,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被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移植。
虽然权利人通过避风港规则,能够以发出侵权通知的方式,保护其知识产权,但是其并不满足,要求网络服务平台商承担更重的义务和责任。在美国的权利人的推动下,有美国国会议员在2011年提出《网络盗版法案》(SOPA)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IPA)。这两部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避风港规则给网络服务商的保护,加重了他们的义务和责任。因此,遭到包括Google、Wikipedia、eBay、Facebook、LinkedIn,Mozilla, Twitter, Yahoo在内的美国网络产业界的普遍反对,在2012年1月18日Google、Wikipedia等站点更是以黑屏的方式提出抗议。在巨大的抗议声浪面前,这两个法案都未能出台。
通过简要的回顾可以发现,权利人和科技企业,特别是网络服务商的博弈是长期的。权利人试图通过司法、立法等渠道来迫使网络服务商承担更重的制止侵权义务和承担更重的责任,以转移其自身的维权成本,而网络服务商当然会极力反对,双方在不停的斗争和博弈过程中。从美国的立法和司法环境来看,至少在美国国内,由于双方力量的平衡,权利人的意图并不能完全实现。但是,当这种博弈转移到美国境外,美国的权利人可以利用美国政府强大的能力,要求境外的网络服务商承担更重的责任和义务,而境外的网络服务商由于缺乏美国境内网络服务商这样的政策影响能力,所以往往要吃“暗亏”。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2008年《特别301报告》,直接采纳权利人组织“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的意见,要求中国的网络服务商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移除侵权内容或链接。这一要求显著高于DMCA对于美国网络服务商的要求,是为中国的网络服务商设定了比美国网络服务商更重的义务和责任。(详细论述可参见王迁:《荒谬的逻辑、无理的要求——评2008年度美国<特别301报告>要求我国政府对网络服务商施加的“强制移除义务”》,载《中国版权》2008年第3期)
与美国权利人相比,阿里巴巴显然对美国的政策没有多大影响力,美国权利人可以通过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投诉阿里巴巴,然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利用其强大的域外影响力向阿里巴巴施加压力,“得益”于一些权利人的“努力”,阿里巴巴在2015年收到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警告。因此,此次美国一些品牌商向IACC施加压力,阻扰阿里巴巴加入IACC,只不过是类似策略的继续,其本质仍然利用是其影响力,通过各种渠道对阿里巴巴进行施压,迫使阿里巴巴承担更重的义务和责任,转嫁其自身的维权成本。
从应然角度来说,权利人才是打假的第一责任人,交易平台仅仅起到辅助性的作用,正如国际商标协会主席埃文斯所言:“任何一个企业都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商标。对自己的商标进行维权,是企业参加市场竞争的一个必然环节,也是自身义务的一部分,应该承担相应的成本,而不应该将之转嫁给交易平台。”但在现实的国际环境下,由于美国法律和政策的域外影响力,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中国网络服务商在美国权利人的有效运作下被迫承担了很多权利人转嫁的打假成本,这无疑是中国网络服务商的悲剧。笔者相信,只要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环境继续存在,类似事件一定还会继续发生。作为国人,也许应该更为冷静地看待其中复杂的利益关系,而非简单地被舆论引导苛责国内企业,毕竟他们是这种不公平国际环境下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