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配售人才住房的对象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已与用人 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 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 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温州 均未拥有过住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 60 平方米,均未 享受过温州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
温州市配售人才住房的对象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温州 均未拥有过住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 60 平方米,均未 享受过温州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 。
(一)全职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DE类人才 (按《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19年>》 <温委人〔2019〕9号> 执行,见附件 1) ;
(二)全职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贡献积分值达到100分以上(按《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温委人 〔2019〕13 号>执行,见附件2);
(三)全职在我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工作,
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 录》(见附件3)范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以所 在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为准) 。
一个家庭(购房人及配偶)中有多人符合申购条件的,仅限申购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