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方式: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选择以个体身份办理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或续保业务的参保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12月20日。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2021年1-8月期间可以办理中途参保缴费。
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方式: 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医保待遇期
1.以学生身份首次参保的待遇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2.母亲妊娠后,可凭夫妻身份证办理准新生儿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待遇开始时间不早于参保缴费年度的1月1日。
3.在9-12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手续并同时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普通成年人,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在9-12月份只办理下一年度医疗保险的新参保人员或中断后成年人,待遇期为次年4月1日到12月31日;每年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不设立待遇等待期。
4.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并办理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待遇开始时间不早于参保缴费年度的1月1日;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自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并办理参保缴费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待遇开始时间不早于参保缴费年度的1月1日。
5.未按规定参保的在校学生、非在校未成年人,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未按规定参保的本市户籍成年居民,设立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从保费到账次月起计算)
6.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财政补助。新参保的外地户籍参保人员已在原户籍地办理当年参保业务的,在我市只允许办理次年度的参保业务。9-12月份提供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下一年参保缴费的,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没有转移接续手续的,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期为次年4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