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期满续保另办手续。目前北京市各广东省都执行此标准。
民政局二次报销有效期
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
北京市: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
第三章保 障 责 任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 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150000元以上至250000元部分,可享受9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90000元;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收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广东省: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广东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 80%;100 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 80 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壹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2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30日(含本数,下同)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 15 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 15 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