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可以确认为我市知青、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四年保留户口、支援三线建设、垦荒、遣送回原籍等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原始户籍迁出记录;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天津市居住证》;房屋产权证明;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申请人户口由我市迁出记录、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落户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可以确认为我市知青、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四年保留户口、支援三线建设、垦荒、遣送回原籍等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原始户籍迁出记录;
3.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4.《天津市居住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申请人户口由我市迁出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9.特殊情形:
(1)随迁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未婚子女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个人未婚承诺书;
(3)对返津知青等人员已婚子女(含离婚、丧偶),已返回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除上述手续要件外,还需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婚龄子女未婚承诺书。
咨询电话:
23394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