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住院报销上限是多少?

【导语】:北京医保住院报销上限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万元,即住院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20万。

 北京医保住院报销上限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万元。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城乡居民统一实行“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近选择3所医疗机构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本市19家A类定点医院、144家专科定点医院和124家中医定点医院无需选择即可实时结算。

另外,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基层首诊”制度,需先到本人定点或共同定点中的基层医院进行首诊,经首诊转诊后,可到本人定点医院及A类、中医、专科定点医院就医,一次转诊有效时限为180天。

 在报销标准方面,针对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设置了不同的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

 门诊:

城乡居民门(急)诊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100元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550元 ,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55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50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  3000 元。

 住院:

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3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8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300 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  50% 确定;

学生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15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40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50 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8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78%、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75%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     20   万元。

 注意事项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参保人参保缴费的第一年只能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连续缴费的第二年起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一般情况的医保报销只需要持社保卡前往缴费窗口即可结算报销。  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不能现场报销,需要进行手动报销,主要有职工医保住院/门诊手工报销以及居民医保住院/门诊手工报销,具体流程如下: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手工报销费用申报流程

 办理条件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欠费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6.无生育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7.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8.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办理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处方底方;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报盘文件;

8.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 ,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单位出具欠费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3.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取环不须提供);

4.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5.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社保所公章。

 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参保单位/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受理部门

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手工报销费用申报

 办理条件

1. 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 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 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 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 欠费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6. 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7. 本市家庭病床的费用。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办理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出院诊断证明;

6.住院费用结算单(或汇总明细清单);

7.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除外);

8.报盘文件。

 其他类申报材 料,如:

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2.转诊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3.涉及起付线减半政策时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单位出具欠费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3.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取环不须提供);

4.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社保所公章。

 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 参保单位/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受理部门

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手工报销费用申报

 办理条件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6.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7.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办理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处方底方;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8.报盘文件;

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 ,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

3.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4.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办理程序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受理部门

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手工报销费用申报

 办理条件

1.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后,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新参保人员,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办理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4. 收费票据;

5.出院诊断证明书;

6. 住院费用结算单(或汇总明细清单);

7.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及新生儿费用除外);

8.报盘文件。

 其他类办事材料 ,如:

1. 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2. 转诊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 ,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新生儿提供)。

 办理程序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受理部门

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注:办理地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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