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9-12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手续并同时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普通成年人,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在9-12月份只办理下一年度医疗保险的新参保人员或中断后成年人,待遇期为次年4月1日到12月31日;每年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不设立待遇等待期。
在9-12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手续并同时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普通成年人,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在9-12月份只办理下一年度医疗保险的新参保人员或中断后成年人,待遇期为次年4月1日到12月31日;每年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不设立待遇等待期。
医保待遇期
1.以学生身份首次参保的待遇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2.母亲妊娠后,可凭夫妻身份证办理准新生儿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待遇开始时间不早于参保缴费年度的1月1日。
3.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并办理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待遇开始时间不早于参保缴费年度的1月1日;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自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并办理参保缴费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待遇开始时间不早于参保缴费年度的1月1日。
4.未按规定参保的在校学生、非在校未成年人,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未按规定参保的本市户籍成年居民,设立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从保费到账次月起计算)